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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高等继续教育函授任课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9 来源: 点击:

为加强我校高等继续教育任课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继续教育的教学特点和我校的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

1、从校内在岗或离退休教师中聘任函授任课教师。

2、从函授站所在学校的教师或当地其他学校的教师中聘任函授任课教师。

3、从校内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中聘任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教师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二、聘任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高等继续教育事业,熟悉高等继续教育教学特点,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3、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讲师(或相当级别)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比较丰富的高等继续教育教学经验,具备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教学水平出色,教学效果良好。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尽职尽责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三、聘任原则

1、对口专业的教师优先聘任。

2、专业技术职称高的教师优先聘任。

3、学生反映授课效果好的教师优先聘任。

4、长期担任高等继续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优先聘任。

5、教师聘期一般为2~4年。

四、聘任程序

1、函授站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任务安排,于每年12月下旬上报下学年拟聘任课教师人数及相关审批材料(含《长安大学高等继续教育函授任课教师聘任审批表》、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2.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各函授站拟聘教师任职资格,对符合聘任条件的教师进行登记备案,于每年3月上旬统一颁发聘书。

3.聘期内各函授站根据教学任务安排从受聘教师中选派任课教师。

4、新聘或续聘任课教师按上述程序执行;聘期内要求解聘的任课教师由函授站上报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登记备案。

五、职责和要求

1、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高等继续教育的规律和特点,认真编写授课计划,有序组织教学,完整填写教学日志,负责学生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并做好记录。

2、负责主讲课程的命题、阅卷等考核工作,公正评定成绩,做好试卷分析工作。

3、指导学生完成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4、认真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六、考核管理

1.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对受聘教师每学年末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主要采用教学主管领导随机听课评价、学生调查评价、函授站自查评价等方式,考核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准备、教学内容、教学组织与实施、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2.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受聘教师业务档案,包括受聘教师的教学评估及考核鉴定等材料。

3、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4、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学院依照有关办法予以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不再聘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2年9月起正式实施,由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