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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抽考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9 来源: 点击:

为严格抽考课程考核管理,有效检验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效果,建立规范统一、科学合理的抽考课程考核管理制度,根据《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考试、命题、制卷、评卷的有关规定》和《长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教务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考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抽考课程包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位课程和教务办公室根据学期教学任务分别按年级、专业指定的主干课程。抽考课程考核应坚持规范统一、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抽考课程考核在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领导下,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对考核过程实行规范和统一管理,主要工作包括:公布抽考课程名称(每学期初)、考试课程命题、试卷印制与分装、巡考安排、试卷评阅、成绩公布、考卷分析、资料归档等。

第三条函授站教务管理部门负责抽考课程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上报学期教学与课程考试安排,编排考场、安排监考、组织考试、整理资料等。

第四条抽考课程以闭卷考核为主,由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试卷印制和保管分发;统一试卷格式、测试标准和质量要求;统一试卷管理、评判标准和阅卷要求(凡学院中心站没有招录学生的专业,抽考课程由各函授站任课老师负责命题,但必须统一使用我院的命题模板和试卷格式,并上报学院进行审核)。

第五条抽考课程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指定的教材内容为范围,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覆盖面要宽,既要考核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判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考试具有大纲要求的信度、效度、难易度和区分度,反映教学过程的实际情况,实现提高教学质量目的。

第六条抽考试题应有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一套用于抽考课程面授教学结束后正考,另一套用于补考,每套试题必须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抽考课程试题由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随机抽取。

第七条抽考课程原则上要求函授站在学期教学任务下达的规定时间内完成面授教学工作,课程考核一般在面授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我院教务办公室根据各站上报的学期教学和课程考试安排,区别对待,协商确定)。我院教务办公室按照“统一管理、有序组织,依次巡查、全面覆盖,严肃考纪、保证质量”的原则,每学期选取3~5个函授站,由学院派员对抽考课程考核进行现场巡查,并与函授站共同妥善处理考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函授站应按照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认真组织考试,巡查和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对考场纪律负责。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监考老师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九条抽考课程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仔细核对实考人数与试卷份数是否相符,督促学生认真填写“考试签到表”,如实填报“考场情况记录单”等。与现场巡查人员交接试卷时必须认真核对,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发现试卷短缺应立即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现场巡查如实报告情况。

第十条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参加函授站抽考课程考核巡查人员应认真履行巡考职责,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始终保持公正廉洁。抽考巡查结束后一周内,须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交详细的《函授站抽考课程考核现场巡查情况报告》,经教学主管院长审核后,及时向函授站反馈抽考巡查意见,并在学院官网公告。

第十一条由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派员参加抽考巡查的函授站,抽考试题(不含由函授站任课教师负责命题的抽考试题)由巡查人员直接带到考场使用,考试结束与函授站完成交接后,连同考生平时成绩(函授站准备)带回学院,交教务办公室组织相关老师阅卷评分、记载成绩等,总评成绩及时反馈函授站,并在学院教学教务管理平台公布。未派员参加抽考巡查的函授站,抽考试题(不含由函授站任课教师负责命题的抽考试题)由我院教务办公室于考试前两周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下发,函授站按照学院统一试题模版自行制卷、组织考试、评定成绩、分析总结、整理资料等,考试成绩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我院教务管理部门登记、归档。

第十二条抽考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评定。抽考课程总评成绩以面授结束考试为主,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实践性课程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实习报告和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函授站的同类课程应统一成绩评定标准和比例,并事先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抽考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相关教师应完成试卷批改,认真核对“考试签到表”“考场情况记录单”“考试成绩报告单”“平时成绩报告单”中的实考人数,检查成绩登载是否正确,保证成绩评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将课程考核相关资料送交所属教务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抽考课程考核巡查结束后,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应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样分析,从中吸取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为提高命题水平和保证考试质量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且与教学培养计划规定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一律依照《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考试、命题、制卷、评卷的有关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