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须持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专升本学生须持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等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继续教育学院或所属函授站报到并办理入学交费、注册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有效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三条 新生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函授站审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提交复学申请,经函授站审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报到注册、取得学籍的新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教育部学信平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并按实际报到情况进行学籍注册状态(报到入学、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在线标注。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填写学籍卡,发给学生证。
新生学籍信息电子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五条 新生学籍信息上传学信平台注册后,平台自动对注册“报到入学”的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进行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纳入在校生统一管理;资格审核待查者,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指导学生核实查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前置学历清查。资格审核无法通过者,取消入学资格。
专升本前置学历清查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籍清查):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日期,到继续教育学院或所属函授站交费、注册。未经请假不注册或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者,按留级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或同一所学校不同专业,不应具有双重学籍。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制实行弹性学制。学校规定学生修业年限为:专科、专升本2.5~4.5年;本科5~7年。
第九条 学生修业年限不能少于相应培养层次规定的最短修业年限,也不能超过相应培养层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每学期结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要求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考试课程,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作为留级、重修、奖惩、毕业和学位授予等的依据,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成绩按照“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采用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由指导老师写出评语。
第十二条考试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依据学生的出勤、听课、提问、作业、实习和讨论等情况评定,占比不超过30%;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占比不低于70%。考查课程总成绩,依据学生的平时作业和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网络视频教学课程考核依据《长安大学函授教育网络教学组织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前对学生完成作业以及出勤等情况进行检查,无故缺课时数超过该门课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或缺做课程作业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以参加毕业前清考。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效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或所属函授站批准后,可以缓考或跟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同一门课程考试。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者,视为旷考,成绩按“0”分记载,并标注“旷考”字样;考试作弊者,成绩按“0”分记载,并标注“作弊”字样;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旷考或考试作弊者,不能参加补考或毕业前清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清考前,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门数二分之一者,不能参加清考。毕业前清考后仍有三分之一课程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最后一次返校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所属函授站负责,主要采用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办法进行。
四、课程免修
第十八条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必须在开课前三周提交有关材料,经所属函授站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予免修,并在成绩册上标注。
第十九条学生已经取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课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已修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若其内容和教学时数符合同学历层次(或同学历以上层次)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
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基础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申请免修非英语类专业的大学英语课程;哲学专业毕业生可申请免修非哲学类专业的哲学课程。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可申请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非英语专业学生,已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合格证书或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在425分及以上,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专业主干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学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在学期开学前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
(2)经单位证明,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
(3)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研究认为应当休学。
学生因病休学须持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因工作原因休学须持单位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填写休学审批表,经所在函授站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本人应重新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再延长一年。
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年限与在校学习时间之和不得超过规定最长修业年限。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按规定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函授站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无相同专业后续班级的可以申请转入本校其他函授站相应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六、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级处理:
(1)经补考后,每学年累计不合格课程超过五门以上;
(2)在校期间所有考试结束后,仍有超过教学计划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的课程成绩不合格;
(3)在正常学制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毕业;
(4)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研究认为应当留级。
留级处理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层次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1)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
(2)一学期内旷课超过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二;
(3)经医院确诊因病不能正常学习;
(4)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
(5)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6)前置学历无法清查通过,不能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7)违反考试纪律,态度恶劣、情节严重;
(8)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研究认为应当退学。
申请退学学生必须交回本校所发证件,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退学者退学原因发给成绩证明。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学校规定结算费用。
七、转函授站(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入本校有相同专业、层次的其他函授站学习。学生须向所在函授站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经转出函授站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登记。继续教育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学籍变动到转入函授站,并通知转出、转入函授站办理学籍档案交接手续。学生转函授站一般应在第一学年新生入学报到缴费前办理。
第二十五条函授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仅限于陕西省内转学),依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跨学科、跨层次、跨专业转学;
(3)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4)成人高考成绩低于转入学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5)跨省份转学;
(6)毕业年级的学生;
(7)无正当转学理由。
第二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确因工作变动、退出现役、当年录取人数不够开班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仅限于转入同科类、同年级、同层次),应持单位有关证明,向所在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函授站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跨学科、跨层次;
(2)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
(3)二年级以上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籍变动以学信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学生学籍变动(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函授站、转专业等)按以下程序办理:
八、学籍信息变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确因填报错误、生僻字难识难辨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者,须向所在函授站提交书面申请和合法证明,由函授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登记。特殊情况须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九、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等。
第三十条 学生上课(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验、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上课考勤由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共同负责,考勤结果由函授站保管。
十、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思想品质、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班级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函授站报继续教育学院,学校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发给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十一、毕业与毕业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通过学信平台进行毕业预审,准确关联学历注册电子照片,向陕西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备案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生学历信息电子注册。学生毕业后,按时整理、交接学籍档案。
毕业生学历信息电子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校可出具已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丢失,可向学校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证明书办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并通过学信平台进行在线标注。
学生毕业证明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十二、学位授予
第三十八条 成人学位授予按《长安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须学生本人填写成人学位申请表,由函授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评议,学校审批授予,颁发学位证书。
成人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上传学位网进行登记、备案。
十三、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