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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高等继续教育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2017-09-19 15:15     (点击: )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函授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范围

承担我校函授站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

二、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项函授教学工作,及时认真地批改学生作业,耐心热情解答学生疑难问题,保证函授教学面授学时,高质量完成函授教学工作任务;

3、认真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学中能充分体现函授教育特点,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

4、承担我校函授教学任务时间2年以上。

三、评选办法

1、函授优秀教师每年评选一次。表彰比例占参选教师总数10%;

2、函授优秀教师评选以站为单位,按在校生规模,每站推荐1—3名函授优秀教师:函授站在校生规模100—350名,推荐1名优秀教师;在校生规模351--700名,推荐2名优秀教师;在校生规模700名以上,推荐3名优秀教师;

3、评选坚持“民主、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4、优秀函授教师由各函授站推荐,填写《长安大学高等继续教育优秀教师推荐、审批表》,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学院审核批准;

5、各函授站要充分重视,认真组织,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四、奖励办法

每年函授站务会议期间,学校对获奖教师进行表彰奖励,颁发长安大学优秀函授教师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公布。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2年开始执行,由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八月

长安大学高等继续教育优秀教师推荐、审批表

推荐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学位

职 称

从事函授教学工作年限

课程名称

班级

学时

授课时间

先进事迹

函授站

意见

年 月 日

学校

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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