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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2014-06-11 16:15     (点击: )

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

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学生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陕西省教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使学生党员成为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广大青年爱校、建校、维护学校发展稳定,刻苦学习、积极进步,成为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分子。

(三)、各级党组织都要重视并研究党员教育工作,根据形势与任务的要求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的党员教育活动;通过组织生活、社会实践等途径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

二、学生党支部建设

(一)、合理设置支部

支部的设立要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有利于支部作用和党员模范作用的发挥。一、二年级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党支部,三、四年级将支部建在班上,研究生党支部设在学科或课题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集体外出实习两周以上,地点相对固定,学生党员在三人以上的要设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

(二)、选好配强支部书记,建好支部班子

要选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支部书记。是正式党员的学生辅导员原则上都要担任学生支部书记,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学生党员一般应当有一年左右党龄。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要设立支部委员会;7人以下的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再选一名副书记。

(三)、学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换届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或推迟,必须经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支部委员出缺要及时增补。

(四)、党支部工作制度

1、组织活动制度。党支部要坚持两周一次的组织活动制度。组织活动应有考勤和写实记录。

2、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检查执行党的决议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3、党员向党组织汇报制度。党员要采取不同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

4、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每个党员至少联系一名群众,积极开展群众工作,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加强党群关系。

5、党支部要宣传、动员学生党员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基层党组织要开展表彰活动;校党委每年开展一次评比表彰先进学生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的活动。

三、党员教育管理

(一)、加强支部建设

学生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是学生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基本单位。学生党支部在组织发展、教育和管理学生党员、提高学生党员素质、监督学生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等工作上负有直接责任。

(二)、学生党支部在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生党支部要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把学生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对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出具体要求,并激励学生党员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上和学校的建设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是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具体操作者。他们承担着学生党支部的主要指导工作,是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及教育管理的主要力量;他们处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一线,贴进学生,贴进实际,熟悉情况,在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分党委要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

(四)、交任务、压担子,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骨干作用

1.学生党员是学生中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高、责任意识强的群体,其言行和形象在广大学生中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和号召作用。他们既是学生党建工作的主要对象,也是学校提高学生党建工作水平,发挥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的重要力量,又是学生中的骨干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得力助手。

2.交任务、压担子,促进学生党员发挥骨干作用。学生党员,无论是不是学生干部,都有身体力行,严格要求自己。党支部都要给他们安排任务,使他们成为学生中的骨干与核心,成为其他学生的一面镜子。每个学生党员都要积极、主动、认真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周围的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

(五)、完善“推优”工作制度

党支部要切实负起党建带团建的责任,指导同级团组织总结“推优”工作经验,在发展学生党员时,要认真做好“推优”工作,听取和尊重团组织的意见。

(六)、严格组织生活制度。

学生党支部每两周要进行一次组织生活,并建立考勤和考核记录。组织生活要做到主题明确,内容充实,生动活泼,结合支部建设实际。党支部要在组织生活中积极开展学习、教育、讲评等活动。

(七)、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理论学习、组织发展、作风建设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每学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对每个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2、党员经民主评议可评为:⑴优秀党员;⑵合格党员;⑶不合格党员。对于不合格党员的界定除执行民主评议党员的相关规定外,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定为不合格党员。

(八)、加强预备党员考察工作,严把转正关

1、发展党员实行预备期考察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有利于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有利于增强党的战斗力。因此,对预备党员要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教育、考察和培养,转正时严格把关。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主要看其在预备期间是否按党员标准去做,是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看其是否改正了在发展时指出的缺点和不足等。对于在预备期间表现不突出的党员,党支部要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转正条件不成熟的党员,党支部可做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2、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须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⑴预备期内出现拖欠学分现象严重者,或高年级学生因学习成绩差影响其正常毕业者;⑵受到校纪或团纪处分者;⑶其他方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3、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⑴参与组织罢课者;⑵参与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影视书画者;⑶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⑷参加邪教组织者;⑸参与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⑹其他方面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⑺其他方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九)、学生党员有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受校规校纪处分者,党组织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十)、在讨论学生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及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时,党支部和上级党委(党总支)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逐步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十一)、学生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用党员标准、党的纪律和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发现不足,及时弥补,在学习和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十二)、学生党员要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接受组织培训,完成组织分配的一切任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十三)、学生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预备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十四)、分党委、党总支要将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为主要工作来抓,要了解学生党员的整体情况,督促检查学生党支部的工作,并注意收集、整理、总结、交流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及时推广,以提高学生党员的整体素质。

四、其他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党员。未实行学分制或学分计算与普通本科学生不一致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本暂行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本暂行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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