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今天是:
通知公告
长安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6-01-06 10:39     (点击: )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和《关于陕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基本原则

成人学士学位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努力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长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含专升本,下同)毕业生及由长安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成人本科毕业生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70分以上;学校指定的学位考试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由学校统一命题、考试、阅卷)正考通过;补考课程专升本不超过3门次、本科不超过5门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以上。自考本科毕业生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65分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3、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以在籍期限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笔试成绩或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作为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水平的依据。合格标准为PETS-3考试笔试成绩60分以上(口试成绩不做要求)或CET-4考试成绩425分以上。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在籍期限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在籍期限内的各类考试中因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不在学校规定时限内提出学位申请者;

5、不满足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自考生另须提供准考证、毕业证原件);符合学校指定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网上信息截图;函授本科生提供本科毕业成绩单复印件,自考本科生同时提供本科毕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填写《长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与本人毕业证书照片同底的纸质照片2张及电子版。

2、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每年11月下旬,专升本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每年5月下旬(具体时间以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页通知和教学管理平台公告为准),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3、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上级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文件和本实施细则,将成人学位申报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在通过审批后的一个月内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同时完成学位平台登记备案。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位。凡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不论其取得学位时间长短,已授学位均予撤销。

第六条 学位证书制作与发放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与发放,如有遗失或损坏,由学生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情况属实者,可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长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成人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自行失效。

关闭窗口
地址:西安市长安中路161号(710061)(710061) 招生热线:029-62630341教学咨询:029-62630343、62630335
Copyright©2013 版权所有: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泽瑞通信